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印刷包装。
1、“合兴转债”将于2023年8月16日按面值支付第四年利息,每10张合兴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15.00元(含税);
5、“合兴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30%、第二年为0.50%、第三年为1.00%、第四年为1.50%、第五年为1.80%、第六年为2.00%;
6、“合兴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3年8月15日印刷包装,凡在2023年8月15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3年8月15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公开发行了595.75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合兴转债,债券代码:128071)。根据《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的有关条款的规定,在合兴转债的计息期间内,每年付息一次,博冠体育公司将于2023年8月16日支付“合兴转债”的第四年利息,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9、可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30%、第二年为0.50%、第三年为1.00%、第四年为1.50%、第五年为1.80%、第六年为2.00%
(1)本次付息是合兴转债第四年付息,期间为2022年8月16日至2023年8月15日,票面利率为1.50%。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 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11、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对“合兴转债”发行进行了评级,根据中诚信于2019年4月4日出具的《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信评委函字[2019]G252-2号),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债券信用等级为AA。
根据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国际”)于2020年6月24日出具的《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2020)》(信评委函字[2020]跟踪1484号),维持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维持“合兴转债”的信用等级为AA。
根据中诚信国际于2021年6月18日出具的《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2021)》(信评委函字[2021]跟踪0756号),维持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博冠体育评级展望为稳定,维持“合兴转债”的信用等级为AA。
根据中诚信国际于2022年6月20日出具的《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跟踪评级报告》(信评委函字[2022]跟踪0720号),维持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博冠体育,评级展望为稳定,维持“合兴转债”的信用等级为AA。
根据中诚信国际于2023年6月20日出具的《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跟踪评级报告》(信评委函字[2023]跟踪0601号),维持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维持“合兴转债”的信用等级为AA。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合兴转债”第四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2年8月16日至2023年8月15日,票面利率为1.50%,每10张“合兴转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15.00元(含税)。
对于持有“合兴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12.00元;对于持有“合兴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15.00元;对于“合兴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人,每10张派发利息人民币15.00元,其他债券持有人应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等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3年8月15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合兴转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故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